首页>部门文件
定西市司法局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8-09-30 15:34

根据《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实施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定政办发〔2016〕88号)文件精神,为推进全市司法行政部门随机抽查工作,规范执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大力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随意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提升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经全面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确定我局共有4项随机抽查事项,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进行监督及指导考核、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督及检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指导及检查。根据确定的随机抽查事项,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结合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制定,逐项建立随机抽查事项监管细则。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开展监督检查,除有初步证据或线索证明明显涉嫌违法违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为确保抽查程序公开公正,在采取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监管对象和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应当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司法行政部门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按照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在开展随机抽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下级司法行政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监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本部门监管对象情况和法律服务行业特点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较为集中、存在问题突出的执业机构,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由我局相关科室制定,并由法制司法考试科汇总(原则上每次随机抽查主体比例不得低于所监管主体的3%)。

(四)强化随机抽查结果应用

抽查工作结束后,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将抽查结果纳入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档案,并在定西司法网公示。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实施处罚,或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有权做出惩戒、处罚的部门,进而通过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随机抽查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相关业务科室要高度重视,及时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名录库,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强化对区县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

我局各有关科室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具体细化推进随机抽查的任务和步骤,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三)强化宣传培训

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通过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加快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依据《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实施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定政办发〔20168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我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抽查,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法律服务市场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

第四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现实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将辖区内所有法律服务机构都要列为随机抽查对象,按照业务类别编入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通过摇号的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  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可参照市局模式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因检查人员人数偏少,无法按照业务类型分别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可从建立统一的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七条  抽查工作开始前,根据抽查对象的类型,从相应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八条  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机构数的30%,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法律服务机构,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九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

    第十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将随机抽查结果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随机抽查工作要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守法自觉性。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遵守保密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确保法律服务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编辑 : 市司法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