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司法局关于征求《定西市低速电动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定西市超标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过渡期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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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定西市司法局正在审查的《定西市低速电动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定西市超标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欢迎通过信件、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将修改意见于2019年10月9日前反馈至市司法局。
定西市低速电动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国家六部委《六部委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用低速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临时通行登记、驾驶许可及道路通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在用低速电动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3年,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3年12月30日。 过渡期内,对低速电动车在用产品实行登记管理。对违规低速电动车在用产品,依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政策措施,通过置换、回购、鼓励报废等方式予以加速淘汰。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充分调研,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切实抓好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及时妥善处置相关风险及可能带来的社会矛盾,保证低速电动车治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资质和相关产品标准依法依规生产销售相应产品,严禁违法违规生产低速电动车产品。
第二章 生产、销售、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机动车辆生产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相关政策,停止制定发布低速电动车准入条件,停止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停止新建低速电动车企业、扩建生产厂房等基建项目,停止新增低速电动车车型;正在建设的项目要立即纠正,确保低速电动车产能不增长。 第八条 对仍在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产品的,应当由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在用低速电动车废旧蓄电池的回收、处置等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在用低速电动车过渡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安部门负责。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本行政辖区内在用低速电动车,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临时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二条 在用低速电动车其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办理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并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在用低速电动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其临时号牌、行驶证由市级公安部门按规定的标准、式样,统一监制。 第十四条 各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合理设置办证点,方便群众申领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登记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渡期注册登记手续,核发临时号牌、临时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十五条 已领取临时号牌、行驶证的在用低速电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车辆临时号牌、行驶证丢失、损坏的; (二)车辆所有人的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换车辆的; (四)车辆灭失或者因故不再使用的;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情形。 第十六条 在用低速电动车所有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车辆相关登记的,还应当同时提供委托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登记的条件、程序、需要提交的申请表格和材料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为群众提供便利。
第四章 通行规定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低速电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机动车管理要求持有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九条 驾驶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临时号牌,随车携带行驶证和驾驶证,并保持号牌清昕、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违犯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车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低速电动车临时号牌、行驶证和驾驶证,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 第二十一条 驾驶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18周岁,并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培训并取得相应车型的驾驶证; (二)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时速; (三)在已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觉遵守交通标志标线规定,在机动车道最右侧按线行驶;在未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右侧通行; (四)不得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 (五)不得闯红灯和逆向行驶; (六)不得饮酒或醉酒后驾驶; (七)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 (八)与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的行驶; (九)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十)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地点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十一)不得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对低速电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用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用低速电动车车辆所有人应当投保相关保险。 第二十五条 在用低速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得核发临时号牌和行驶证。 第二十七条条 过渡期内,国家出台新的低速电动车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前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相关政策同时一律停止执行。
定西市超标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 机动轮椅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购买或使用、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和《机动轮椅车》(GB12995-2006)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用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生产、销售、办理临时通行号牌、道路通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过度期管理,过渡期为3年,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2年12月30日。 过渡期内,在用超标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依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政策措施,通过置换、回购、鼓励报废等方式予以加速淘汰。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工作负总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积极稳妥开展超标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规范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超标超标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生产、销售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对仍在生产、销售的,由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工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行为。 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废旧蓄电池的回收、处置等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本行政辖区内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 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当向其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经其授权委托的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交管站等)申请登记,提交以下材料,并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除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二条 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参照《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及相关工作规范办理。 第十三条 各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合理设置办证点,方便群众申领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登记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十四条 已领取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的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车辆号牌、行驶证丢失、损坏的; (二)车辆所有人的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换车辆的; (四)车辆灭失或者因故不再使用的;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情形。 第十五条 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车辆相关登记的,还应当同时提供委托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标准、式样以《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制作规范》和《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证制作规范》为准,由公安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登记的条件、程序、需要提交的申请表格和材料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简化办理程序,为群众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时,应当向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和文明驾驶培训教育。 第十九条 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临时号牌、行驶证免收工本费,工本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列支。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条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临时号牌,随车携带行驶证,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 第二十二条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掌握车辆性能和驾驶技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范围内通行; (三)不得逆向行驶; (四)不得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 (五)不得醉酒后驾驶; (六)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时速; (七)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 (八)与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的行驶; (九)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设有转向灯的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未设有转向灯的应当伸手示意; (十)不得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十一)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 (十二)非下肢残障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第二十五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置停放地点的,车辆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车站、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应当设置车辆停放场地。 第二十六条 鼓励车辆所有人为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投保相关保险。 第二十七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驾驶未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驾驶未悬挂零时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号牌、行驶证的,以及使用其他车辆号牌、行驶证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得核发临时号牌和行驶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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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市司法局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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