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中,死亡赔偿纠纷因涉及生命权,通常具有矛盾冲突激烈、赔偿金额高和社会影响大等特征,且有的死亡赔偿纠纷涉及多个家庭之间的纷争,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这类矛盾纠纷的调解通常会更加耗时、耗力,对调解员来说是个不小的挑战。
安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针对死亡赔偿纠纷探索出了“三个三”调解法,即在“纠纷发生、纠纷调解、协议达成”三个阶段分别采取三种不同的方式依法依规调解矛盾纠纷。
——纠纷发生阶段。死亡赔偿纠纷的起因,是鲜活生命的离去。每条生命的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甚至涉及多个家庭。我们可以想象死者亲属的心情,是何其悲痛!对调解员来说,这一阶段的主要调解任务,一方面是让死者亲属缓解情绪,接受现实;另一方面,可以提前介入到交警大队的事故调查过程中与各方当事人之间先行沟通,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让各方当事人在情感上认同调解员,以便在纠纷调解中信任调解员。具体来说,一是了解情况要“快”。在接到处理事故办案民警电话通知或当事人咨询电话后,可以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第一时间获取案件第一手资料,全面了解案情调查情况,听取当事人陈述,为还原事实真貌、保障后续顺畅调解打下坚实基础。二是答疑释惑要“准”。在全面了解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对事故当事人咨询的涉法问题,特别是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请求,先要依“法”做出“赔偿事项是哪些”的答复,再试具体情形依“理”做出“赔偿数额大概是多少”的解释,为后续调解可能出现的“无理拒赔”或“无理诉求”打好“预防针”。三是责任认定要“缓”。对一时难以明确事故责任大小的纠纷,在此阶段不建议调解员快速明确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归属,可以“缓一缓”看事态的发展再行斟酌。否则,极易激化矛盾。如“2021·5·26”致人死亡事故纠纷的调处,源于三轮车驾驶员陈某(死者)与同乘车人马某(伤者)系邻居,且另一驾驶人高某所有车辆购买了全险并请求尽快处置的实际,调解员通过事实真相的“快”了解、涉法问题的“准”释疑和责任大小的“缓”认定,在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下发之前,遂达成了“高某自愿一次性给付死者陈某家属510000元和伤者马某95600元的赔偿款;死者陈某与伤者马某之间不再主张侵权之责”的调解协议。
——纠纷调解阶段。在主持调解过程中,死者一方往往会用感性诉求代替法定诉求,当事人之间很可能会出现一言不合就口水相向、甚至拳脚相加的情况。因此,调解员在对当事人劝解时要做到三点:一是分析焦点要“全面”。针对当事人之间纷争的焦点,要向各方当事人就纠纷的起因、经过以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予以全面的分析解释,让肇事方、受害方对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主张的诉求都做到“心中有数”。二是结合客观讲“利弊”。要根据已查明的基本事实,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面临的客观具体现状,讲清对当事人彼此有利或不利的事实和依据,让他们选择。三是援引案例作“参照”。在纠纷调解遇到“瓶颈”时,可以采用援引法条、类似法院判例或类似纠纷成功调解案例等方式,让争议各方“参照”并权衡利弊,从而促使当事人调整并降低矛盾纠纷解决的心理预期。在“2021·11·16”致人死亡事故纠纷的调处中,因当事人之间心理预期差距太大导致纠纷调处出现“瓶颈”时,调解员通过分析利弊、援引案例参照,终使他们之间达成和解,遂以“黄某自愿赔偿死者何某家属共计260000元”案结事了。 ——协议达成阶段。通过前两个阶段的磨合,各方当事人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诉求应该有相对明确的预期,“出价”和“要价”的差距一般不会大。如果仍然出现大差距,确实难以达成一致时,调解员可以寻找替代方案,如分期付款并诉前确认等,让他们“吃上定心丸”达成一致意见。一旦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员在制作调解协议书时要注意三点:一是确定协议主体要“法定”。在有些死亡赔偿纠纷中,也会出现死者的直系亲属不能到场的情况,而是由亲属委托他人参加调解并签订协议,或者参与调解的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调解员应当要求参与的当事人、法定监护人出具并提供书面委托书或相关证明,确保协议主体符合法定主体资格。二是表述调解结果要“明确”。在调解协议结果的表述中,切忌出现因表述泛化和笼统而导致协议内容模棱两可无法履行的情形,一定要注明赔偿或补偿的事项范围和具体数额、协议履行的方式和时限,防止节外生枝。三是履行协议义务有“周延性”。对诸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本协议中涵盖的其他赔偿项目和当时无法履行的义务,要考虑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周延性。要在充分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应当告知并明确另行救济的解决途径,避免当事人之间产生二次纠纷而导致案结事不了。像“2021·9·27”致人死亡事故纠纷的调处中,死者赵某某系特困供养人员,由当地政府书面指定其侄子赵某林为监护人,但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又出现了持有“未办理结婚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其事故身亡”《证明》的焦某,导致法定赔偿款的权利主张人难以确定。调解员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抚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之规定,经过耐心细致的讲解,达成“巩某某自愿赔偿赵某林关于死者赵某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23982.67元并一次性给付”的协议。同时,明确告知:赵某林与焦某之间的纠纷不属于调委会的受案范围,可通过其他途径处理的建议。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