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0日,某某村在实施百亩中药材育苗基地建设过程中,村民靳某某发现自己家的土地在育苗基地规划范围内,但在发放补助资金及补助物资的过程中,却没有自己的名字,靳某某于是到村委会了解情况。某某村负责人拿出了发放花名册,并告诉靳某某,育苗点的物资补助全是按照第二轮土地确权的登记册发放的,在发放之前都是一遍遍进行了确认的,应该没有错误。靳某某表示,自己土地周围的几户都发放了物资,唯独自己没有,肯定哪里出了问题,不合适,于是,村委会负责人拿出了土地确权时的航拍地图,与确权花名册进行了比对,经比对,原来靳某某家的地由于在第二轮土地确权时,被确认在了本村村民史某某的名下,靳某某系史某某的弟媳,确权时,史某某没有仔细看,就在花名册上签了字,这几年靳某某虽然在经营这块土地,但土地却确权在史某某的名下。于是,靳某某找到史某某,要求退还这次育苗基地的所有补助,并返还这几年的所有补助,史某某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闹的不可开交,某某村调解委员会在得知情况后,主动上门进行调解。
5月20日,某某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通知当事人到现场进行勘验并了解情况。经了解,靳某某的丈夫是聋哑人,与史某某是弟兄,土地与史某某家的相邻,靳某某家的地在第二轮土地确权时,被确在了史某某的名下,情况基本明确。调解员一致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土地确权造成的纠纷,村委会没有与农户进行现场确认,造成实际农户利益受损。在调解过程中,史某某也承认,土地是靳某某家的,这多少年以来都由弟弟家耕种经营,自己也不知道到底确权在谁的名下,因为自己不识字,当时在确权签字时,自己认为大家的都签了,肯定没什么大问题,所以就签字确认了。但当听到调解员要求返还已领取的物资和这几年的各项政府补贴时,史某某情绪开始激动,表示这个错不在自己,领取的物资不退,这几年的各项政府补贴资金,自己也不退回,并且语气强硬。 眼看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只好耐心细致的给史某某做思想工作,并讲解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在这起矛盾纠纷中,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是靳某某,虽然在土地确权时,由于村委会工作的疏忽,误将该地块确认在了史某某的名下,但从土地性质来说,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还在靳某某的名下。因此,靳某某领取物资补助并要求史某某返还自确权以来的所有政府补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受法律保护、没有争议的。调解员通过耐心细致的劝解,史某某不说话了,心里陷入两难,不返还吧法律上不允许,返还吧自己感觉很吃亏。于是,调解员反复摆事实,讲道理,既然是亲兄弟,低头不见抬头见,情义更重要,钱财乃身外之物,大家好说好商量,最终目的是把这件事情妥善解决。调解员的劝说,唤起了双方昔日的亲戚情分,认识到亲情更重要,不希望因一点钱伤了和气。最终,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通过调解,互谅互让,消除隔阂。 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原谅了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 史某某立即将育苗点所领的补助黄芪籽9斤,肥料6袋(有机肥4袋,混合复合肥2袋)返还给靳某某。 2. 史某某将三年,即2020年、2021年、2022年耕地补贴共计171.61元返还给靳某某。 3. 2023年土地调整时将1.8亩耕地及1.8亩耕地补贴调整给靳某某。 4. 自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调解协议遵照执行。 【案例点评】 土地纠纷涉及农民的生存发展,妥善化解土地纠纷,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事关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生活。这就需要各级调解组织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涉农土地纠纷调解,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倾听群众呼声,有效地维护乡村的和谐稳定。通过这起土地矛盾纠纷的调解及法律知识的宣传,让法律、法规真正在人民调解过程中得以应用,引导老百姓在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到平时学法,遇事找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