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某日,某幼儿园学生李某在园内踩水车玩耍时右足受伤,经医院包扎治疗后在家休养。李某父亲李某某对李某意外受伤感到不满,多次向教育局等部门上访,要求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期间,幼儿园老师前往李某某家中探望,并希望双方能够和解。李某某提出了和解方案:1.学校公开道歉;2.把此次事件调查清楚;3.做好赔偿事项;4.消除园内设施的安全隐患。幼儿园对于公开道歉和赔偿事项两个要求无法接受,自行协商陷入僵局。后该幼儿园向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委会电话联系李某某,其表示同意调解。
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该纠纷后,于2023年7月1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让双方当事人发表各自的意见。李某某认为,李某右足受伤,幼儿园必须为此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不能满足自己提出的方案,他会继续投诉幼儿园。幼儿园对李某在园内发生意外导致右足受伤表示了歉意,表示愿意给予相应的赔偿。 双方对李某在幼儿园内受伤的事实无异议,调解员对此案进行梳理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幼儿园无法提供已尽教育、管理职责的证明,因此应对李某的意外受伤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划分上双方均无异议。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幼儿园对李某某提出的赔偿金额有异议;二是幼儿园不同意以公开的方式道歉。本案的难点在于李某某态度坚决,一旦双方发生意见冲突,调解工作随时可能终止,矛盾将进一步激化。 为了确保调解工作顺利进行,调解员以李某某为突破口进行劝导。调解员采用“共情”式的沟通方式,让李某某感受到了关怀和理解,由此拉近了距离,李某某也向调解员敞开了心扉。李某某提出了9000元的赔偿要求,并提出想做伤情鉴定的要求。幼儿园提供了园内水车的整修图片,并表示会全面排查安全隐患,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幼儿园表示,公开道歉会对幼儿园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希望李某某能够让步。李某某感受到了幼儿园的真诚,表示放弃公开道歉的要求。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结合李某某提供的医院诊治材料,对本案赔偿金额包括先期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损害赔偿进行了核算,并参照辖区类似幼儿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出赔偿金额的“合理区间”。经双方商讨后,最终在赔偿数额上达成共识,一起幼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23年7月某日,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 1、由某教育局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王某、园方贾某等4名教师向李某的父母当面道歉。 2、园方对园内水车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维护。 3、园方向李某赔偿9000元,其中医疗费732.76元,陪护费以每天171元计算,共赔偿42天合计7182元;精神抚慰金1085.24元。 4.赔偿金支付方式:由班主任当场微信先行支付。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人身损害纠纷,幼儿在幼儿园内受到人身损害后,家长因疼爱和担忧,情绪往往较为激动也是人之常情。成功调解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引导家属放下情绪,要以幼儿为本,回归到法律框架内,理性解决问题。本案中,调解员先通过“共情”式的沟通,快速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安抚当事人情绪回归理性。其次,以“剥茧”式的分析法,向当事人详细讲解有关损害赔偿相关法律,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使得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